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“黄、灰、黑” 名单的规定
睢法〔2014〕12号
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“黄、灰、黑”名单的规定
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,结合法院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失信被执行人“黄、灰、黑”名单是指根据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轻重程度分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“黄、灰、黑”三级名单,对社会公开公布,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。
- 执行案件立案后,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黄名单,并将被执行人姓名、案号、身份证号码及执行标的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。
第三条 对未按照法院《执行通知书》规定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,法院可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灰名单,向社会公开发布,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。
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灰名单信息包括:
(一)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、性别、身份证号码、家庭住址;
(二)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、组织机构代码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;
(三)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、执行案号、执行标的、立案时间;
(四)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;
(五)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;
(六)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。
第五条 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灰名单的被执行人,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、罚款、搜查等强制措施,可以对其财产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扣划、扣留、提取、拍卖等处置措施。
第六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法院应当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,向社会公开发布,并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:
(一)以伪造证据、暴力、威胁等方法妨碍、抗拒执行的;
(二)以虚假诉讼、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、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;
(三)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;
(四)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;
(五)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;
(六)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。
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,认为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的,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,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。
第八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信息包括:
(一)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、性别、身份证号码、照片;
(二)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、组织机构代码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;
(三)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、执行案号、立案时间;
(四)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;
(五)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;
(六)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。
第九条 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“黄、灰、黑”名单的被执行人,法院可以根据其履行法律义务情况,对其采取司法拘留、罚款、搜查、限制出入境、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,可以对其财产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扣划、扣留、提取、拍卖等处置措施。
失信被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的,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
第十条 法院应根据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,适时变更失信被执行人“黄、灰、黑”名单等级。
第十一条 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“黄、灰”名单的无需制作决定书,直接对外公布。
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,应当制作决定书,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。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。
第十二条 法院可以将失信被执行人“黄、灰、黑”名单通过报纸、广播、电视、网络、电子广告屏、公告栏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。
第十三条 法院定期将失信被执行人“黄、灰、黑”名单信息,向政府相关部门、金融监管机构、金融机构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,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,在政府采购、招标投标、行政审批、政府扶持、融资信贷等方面,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。
法院定期将失信被执行人“黄、灰、黑”名单信息向县政府征信机构通报,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。
第十四条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,法院应当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其失信情况。
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、国有企业的,法院应当向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通报其失信情况。
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“黄、灰、黑”名单错误的,可以向法院申请纠正。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,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。
第十六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法院应当将其失信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:
- 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;
-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;
- 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。
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睢宁县人民法院 睢宁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
2014年3月10 日 2014年3月10日
主题词:建立 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 规定
发:县法院各部门,县征信办公室
睢宁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年3月10日印发
(共印25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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